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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 | 一揽子财税政策积极应对疫情

(日期:2020年03月23日 浏览:次)

近日,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颁布了多个重要文件,分别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方面予以有针对性的财税扶持。

支持物资供应

第一类是支持物资供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此次疫情的影响面较大,防疫物资紧缺,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及保障防疫物资运输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扩大再生产方面,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样,企业扩大再生产所购进的设备在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计提折旧,而是当期直接费用化扣除,可以直接减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购进设备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可以增量留抵额全额退税,还能够减少企业资金沉淀,缓解企业资金困难。这些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有效配合,已产生了显著的效应,近日我国防疫物资的生产总量在成倍地快速增长,对于缓解当前防疫物资需求的压力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保障防疫物资运输方面,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有利于减少运输企业的税收成本,促进防疫物资的流通,保障及时送达有需要的医院、药店及老百姓手中。

鼓励公益捐赠

第二类是鼓励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境内物资捐赠方面,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按照我国原有的税法规定,为了避免出现税收的漏洞,间接捐赠才允许在税前扣除(间接捐赠主要指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此次,为了保障捐赠物资能够及时到位,鼓励社会捐赠,特别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防疫物品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其中属于个人捐赠的在个税中扣除,企业捐赠则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其中,考虑到由于防疫物资紧缺,部分防疫物品是直接通过加工捐赠的,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境外捐赠方面,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还规定,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进口物资的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

上述政策通过全方位的捐赠免税,促进了防疫物资的捐赠,助力了疫情防控。

支持防护救治

第三类是支持防护救治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参与防疫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政策规定: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此次参与防疫的医务人员及防疫工作者人数众多,他们为了救治病人及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因此为了鼓励直接参与防疫的人员在政策上规定给予其工资及补贴免税。

对于单位发放防疫物品,政策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单位在防疫期间给个人发放的现金补贴,不纳入免税的范围。

支持复工复产

第四类是支持复工复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政策规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受疫情影响,一些行业及企业会产生亏损,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帮助企业的可持续性经营,可将当年的亏损结转至未来的5年给予扣除,以减少未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此次将亏损结转延长至8年,意味着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用更长时间的盈利去抵减,使该笔亏损在未来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轻企业负担。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困难行业企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此外,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如果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只有当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中以上四类业务收入占比超过50%的企业才允许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体现出精准施策。

在增值税方面,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涉及面非常广,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税目注释,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以上行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免增值税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企业,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适用于免税政策的企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经营情况做出选择。但对于大量的小微企业而言,由于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较少,所以直接免征增值税将大大减轻其税收负担,有利于帮助其渡过难关。

航空业也是此次受到影响较大的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文规定,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以上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对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的影响会有积极的意义。

支持中小微企业

此次受疫情影响数量最多的是中小微企业,国家颁布了阶段性免征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中小微企业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等政策,并鼓励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减免个体工商户物业租金等,缓解中小微企业的现金流困难问题,维持其可持续性经营,助力稳就业。

同时,此次财税政策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是区别对待的。例如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减免上,湖北地区是免税,而其他地区是征收率由3%下降至1%;在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上,中小微企业及湖北省的所有参保企业是免缴5个月,大型企业是减半征收3个月;在缓交税收方面,湖北以外地区的企业是延迟到2月28日缴税,湖北地区的困难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申请进一步缓交。政策的精准实施,一方面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把有限的财政资源用在刀刃上,体现出税式支出及税收管理的科学化。

此外,政策制定部门还充分考虑到中小微企业等在税收申报缴纳上的困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于仍存在困难的企业允许依法申请继续延期纳税。同时,明确了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便利纳税人,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这些举措非常及时,可以缓解中小企业当前的缴税困难,有助于防控疫情。

总而言之,疫情发生之后,我国所出台的一系列财税政策,及时、全面、精准、有效,既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原则;又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的情况,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助力“六稳”,是我国更加积极财政政策实施的体现。同时,也必须看到,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因此在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背景下,应继续实施减税降费,将政策的红利精准施策到更广范围的受疫情影响行业及企业,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注入稳定力量,并化被动为主动,因势利导地进行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坚定不移地走高质量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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