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河北省审计厅出台了《河北省审计厅处室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绩效考核要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实绩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与省直机关绩效考核工作相衔接。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质量和实绩,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工作安排,落实厅党组工作要求,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全国、全省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要点等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推动研究型审计及改革创新等。
办法规定,绩效考核计分由“机关党建”“业务工作”为两项主要考核内容,同时辅以“民主测评”计分。民主测评是指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厅内各单位工作总体情况进行测评,采取在厅内公示各单位年度工作情况、厅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述职述廉等方式,分层次开展民主测评,厅领导、厅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干部代表(上年度处级以下优秀公务员)的民主测评打分比重分别占50%、30%、20%。“机关党建”和“民主测评”由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人事教育处负责;综合处(室)“业务工作”由绩效考核办、秘书处负责;综合业务审计处(局)和业务审计处“业务工作”由秘书处、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规审理处、审计整改监督处、电子数据审计中心负责。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按绩效考核对象类型分为:综合处(室)的机关党建30分,业务工作60分,民主测评10分。综合业务审计处(局)和业务审计处的“机关党建”30分,“业务工作”60分,包括批示批办5分、审计项目年度工作任务落实6分、审计成本控制4分、审计业务质量12分、审计成果12分、数字化审计6分、审计整改监督10分、研究型审计3分、审计信息2分,民主测评10分。
办法要求,每年6月底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承担的绩效考核职责,依据省直部门绩效考核目标、河北省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以及省审计厅各单位重点工作台账、职能运行成效监管台账等,制定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和标准,绩效考核办汇总审核并组织征求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后发布实施。办法还对组织领导、绩效考核程序和等次确定、纪律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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