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处理大量虚开发票税案的经验总结
作税务律师十几年,处理数量最多的涉税违法犯罪的税务案件就是虚开发票类的案件,从涉及虚开发票的税务稽查到涉嫌虚开发票的税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直到刑事辩护都处理过。
站在涉嫌虚开发票的当事人的角度,作为受托人一定会穷尽自己的税法专业技能在合法范围内为当事人改变虚开发票的定性以及尽可能降低虚开发票带来的财产损失,甚至保障人身自由。
这就需要考虑当事人被税务稽查局或公安机关等怀疑虚开发票后如何最后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也就是“虚开”发票的合法化路径问题。
基于大量的处理虚开发票税案经验,简要总结下“虚开”发票的合法化路径,抛砖引玉,供大家思考。
路径一:A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A取得B支付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款项,A将货物或服务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交付给B,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
路径二:A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A取得B支付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款项,C按照A的要求将货物或服务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交付给B,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
路径三:A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C按照B的要求支付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款项给A,A将货物或服务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交付给B,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
路径四:C挂靠A以A名义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向B提供货物或服务,并接受B的货物或服务款项,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
路径五:C挂靠B以B名义与A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从A处采购货物或服务,以B名义支付货物或服务款项,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
路径六:C以A名义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向B提供货物或服务,并接受B的货物或服务款项,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
路径七:C以B名义与A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从A处采购货物或服务,以B名义支付货物或服务款项,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
路径八:B从A采购货物或服务,取得A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实际上从C采购货物或服务,对此,B不知情。
路经九:A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A取得B支付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款项,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但A尚未将货物或服务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交付给B。
路径十:A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A将货物或服务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交付给B,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但A尚未取得B支付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款项。
路径十一:A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A取得B支付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款项,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但A的货物或服务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合同签订之前已B占有使用。
路径十二:A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A取得B支付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款项,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但A的货物或服务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由C占用使用的,A将货物或服务返还请求权转让给B。
路径十三:A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A取得B支付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款项,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但B同意A继续占有使用货物或服务。
路径十四:A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A取得B支付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款项,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但B请求A帮助处置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
路径十五:A与B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A取得B支付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款项,A将货物或服务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交付给B,A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发票与实际交易信息不一致,A和B对此都存在过失。
总之,虚开发票看视简单,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现实交易的复杂性,导致虚开发票的认定也非常复杂。
因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局或公安机关稽查或调查的,需要仔细甄别与分析,摆脱虚开发票的嫌疑。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加强发票合规管理,有效防控虚开发票税务风险。
来源:公众号:邓森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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