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的老板想采用此种支付方式,无非是想利用税法中“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可以不取得发票就可税前扣除的规定。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虽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已经满足了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小额的标准,但对于如何认定“零星”交易,目前税法并没有具体的次数标准。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在核查时,认定该项业务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则该笔支出在没有发票的前提下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想采用此种支付方法,建议提前和当地税务局做好沟通。
对企业来说,如果采用此种支付方式,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外,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30天内连续收到咨询费,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企业应当按照15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500元进行申报。
支付劳务报酬的7个误区
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有7个误区不能踩,否则税务机关就有可能找上门!如图所示:
企业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不一定,要看具体的情形。
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找了一个程序员,帮助企业完成了一个小程序的构建,为期2个月,共支付报酬10000元。
在这种情形下,兼职人员按次取得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此企业应当取得该兼职人员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找了一个兼职会计,帮助企业每月进行账务处理,每月支付报酬1000元。在这种情形下,兼职人员每月取得报酬,是不是每次都必须取得劳务费发票呢?
根据我们前面所说,如果双方属于“劳务(非雇佣)关系”,则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以工资表的形式列支。
本文来源: 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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