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预算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之间的关系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2/6/15 8:24:16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体系所规范的会计主体非常广泛。但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没有在规范之列,而是单独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2015年修订)规范。这一点也可以从财政部门会计要素与其他部门和单位会计要素的差异看出来。

政府会计、预算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之间的关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第三条),而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第十八条),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第二十六条)。

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2015年修订)规定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由此可见,财政总预算会计兼有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性质。所以,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2019)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并列的两大会计制度管理体系,会计要素存在一定差异。

就目前的政府会计体系而言,是对原有预算会计体系的再次改革。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由此可见,现行的政府会计体系与以往的预算会计体系显著不同:它不仅要核算和管理预算活动(预算会计的基本职能),还要求核算和管理其他所有经济活动(财务会计的基本职能);不仅着眼于宏观管理(基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视角),而且也着眼于自身微观管理(基于政府本身也是一个社会组织的视角),必须完整地核算各自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甚至是成本。

综上所述,目前政府会计、预算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之间的关系是:

预算会计是政府会计体系的一个分支,另外一个分支是财务会计;

目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2019)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并列的两大会计制度管理体系。

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2019)主要规范的会计主体是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主体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来源:公众号,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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