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第二届管理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0/5/21 9:14:21

(冀财会〔2019〕61号 2019年10月1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会计准则制度贯彻实施,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服务全省高质量财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公开选聘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方向正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为推进全省会计工作贡献智慧和力量;身体健康,能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够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在会计工作中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专业能力条件

1、管理会计咨询专家

(1)理论界专家。应长期从事管理会计研究,在管理会计领域具有丰富研究成果和较大影响,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2)企事业单位专家。应长期从事单位的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等管理会计相关工作,具备丰富的管理会计经验,具有高级会计师等相关类别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在本单位担任分管会计工作的领导职务。

(3)政府及监管部门专家。应长期从事管理会计及相关工作,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相关会计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在本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4)会计中介机构专家。应长期从事管理会计咨询等相关服务,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在本单位担任管理会计等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2、内部控制咨询专家

(1)理论界专家。应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

(2)企事业单位专家。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经济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会计师等相关类别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担任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部门领导职务。

(3)政府及监管部门专家。应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在本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4)会计中介机构专家。应长期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审计或咨询服务业务,在本单位担任内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或审计业务等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相关类别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政府会计咨询专家

(1)理论界专家。应长期从事政府会计研究,在政府会计领域具有丰富研究成果,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

(2)行政事业单位专家。应长期从事单位的会计、财务、预算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熟悉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预算、国库和资产管理等法规制度,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相关会计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具有高级会计师等相关类别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在本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3)会计中介机构专家。应具有从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咨询、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的丰富经验,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在本单位担任政府会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4、企业会计咨询专家

(1)理论界专家。应长期从事企业会计研究,在企业会计领域具有丰富研究成果和较大影响,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2)企业专家。应长期从事企业会计相关工作,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能够承担企业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咨询工作,具有高级会计师等相关类别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3)会计中介机构专家。应具有从事企业会计咨询、审计等相关服务的丰富经验,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在本单位担任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三)优先条件

1、财政部管理会计委员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的咨询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可直接入选。

2、在基本条件和专业能力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咨询专家从全国和地方会计领军(高端)人才中优先选聘。

3、担任第一届会计咨询专家并较好履职者优先选聘。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会议,并就会议讨论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2、就全面推进管理会计、单位内部控制、政府会计、企业会计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

3、推荐进入河北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

4、优先承担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6、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宣传培训工作。

(二)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组织的咨询专家会议、论坛等各项活动。

2、按时完成准则制度贯彻实施相关工作,接受会计相关业务的咨询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省财政厅交办的各项会计相关工作任务。

3、积极服务会计改革政策、准则制度等制定,及时提出、反馈具体意见建议。

4、按时完成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5、不得以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会计相关的业务。

6、按照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并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

三、咨询专家的管理

  省财政厅对咨询专家在聘任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考核评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条件的,将不予续聘或予以解聘。咨询专家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交履行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

  “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省财政厅向其布置的会计相关工作任务的;

(二)任期内因个人原因很少参与省财政厅会计相关工作的;

  (三)对省财政厅向其布置的会计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经催告后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

  (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积极配合省财政厅会计相关材料提供、调研等工作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履行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的;

  (六)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

四、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

申报人员根据个人专业胜任能力选择管理会计、内部控制、政府会计、企业会计其中一个类别,不可重复申报。确定后如实填写《河北省财政厅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见附件)并报单位审核,申报表电子版可登录河北财政信息网-会计服务-最新通知页面(http://czt.hebei.gov.cn/kjfw/tzgg/kjcyzg/)下载。

本次申报工作实行“承诺制”,不再提交证明材料。报名人员对申报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本人承诺”处亲笔签名。

(二)审核上报

1、所在单位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

2、省直部门(单位)申报人员于11月15日前将申报表原件直接报省财政厅,同时将申报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hbczkjc@163.com。

3.各市申报人员按要求将申报表(含电子版)报所在市财政局审核,各市财政局审核后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于11月15日前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三)审定聘任

省财政厅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聘期两年,可续聘。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联 系 人: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唐玮

联系电话:0311-86773315、86773345、86773367

传  真:0311-86773315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泰华街48号3号楼3315房间

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河北省财政厅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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